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523 环罚决字〔2024〕31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12-04 17:07:1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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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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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市辖区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角10米

法定代表人:耿现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至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阳益和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4年2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HYJC24012204,报告显示2024年1月23日你公司工作人员到安阳益和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预制直埋保温管生产线PE车间废气净化设备进出口3#进行非甲烷总烃因子的检测,生产工况负荷75%,废气净化设备进口、出口都有排气流量、温度、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但调阅安阳益和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环保设备运行使用记录,显示2024年1月23日并未运行,入库单也显示2024年1月23日没有产品入库记录;调阅废气原始检测记录显示该排放口进口和出口温度均为3度多。你公司的检测行为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中的4.3.1“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的规定,检测报告工况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安阳益和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PE车间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入库单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30号),责令你公司责令立即改正。

2024年9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安阳益和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经于2024年8月31日重新委托河南华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报告编号:HCBG202408021,已经按照责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4年11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主要诉求免予处罚,并说明:1、检测报告工况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根据企业提供的1月23日工况证明(见附件1)显示,其1月23日生产预制直埋保温管DN450日生产15支,生产负荷为75%,代表的是最终产品的生产负荷,且与企业生产日报表产量(见附件2)一致。2、告知书上认为预制直埋保温管生产线废气净化设备进出口3#环保设备运行记录显示2024年1月23日未生产,入库单也显示1月23日左右均没有入库记录。调取企业用电监控(见附件3)发现当天挤塑机以及UV光氧机均有用电量,运行时间为8-16点左右(检测均位于该时间段内),且根据企业提供检测当天挤塑机、环保治理设施均正常运行,挤塑机存在物料,对物料进行加热融化(该挤塑机开机时必须有物料在设备内,否则就会损坏机器螺杆及电机,严禁设备没有物料进行开机),由于没有订单,不确定产品规格,未出料,故没有入库单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4,1,1,1,1,1],处罚金额(X):26800,代入公式:26800=20000+(100000-20000)x[(1/5)²+(2²+1²+4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26800元。

针对企业申辩意见,我局经调查认为:1、2024年1月23日虽有用电量,但不是企业正常生产工况。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安阳益和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陈超回答:2024年1月23日检测时该公司未正常生产,因PE车间3#废气排放口监测需要,PE车间挤塑机机器正常运转加热但是未挤出。2、PE车间环保设备运行使用记录显示没有2024年1月23日环保设备运行记录,入库单也显示2024年1月20日至2月28日为空白票,安阳益和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写了情况说明,产品入库单编号0002820-0002940是空白票是因为没有生产。3、废气原始检测记录显示该排放口进口和出口温度均为3度多,正常工况生产下挤出机温度应为180度左右。因此,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