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13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3-11-24 15:15:1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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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713584562

地   址:汤阴县宜沟镇后李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查看你公司生产记录和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2023年10月16日7:21分、7:35分、8:00分、11:18分、15:38分均正常生产。2023年10月1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通知要求2023年10月15日18时-10月18日24时,我市按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开展污染应对。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制定了《2023-2024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向我局进行了备案,方案制定的橙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为: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你公司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生产记录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3]1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提出申辩意见,主要诉求为申请减轻处罚,主要理由为因当时你公司正供应混凝土万庄公司高塔浇筑滑膜,高塔高118米。高塔滑膜自9号开始浇筑,中间不能中断供应混凝土,如若中断供应混凝土整座高塔都要报废,重新施工,会对施工方和你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继续生产。10月16日下午环保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在橙色管控期间生产,你公司立即进行了停产,通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你公司已认识到了错误,并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再出现环保违法行为。因这次停产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申请给予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超过限期改正,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管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 10000.0 + (30000.0 - 10000.0 ) x [(3/ 5)² + ( 1²+1²+1²+1²+1²++1²+1²+1² ) / ( 5² x 8)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4000元。鉴于你单位能够立即停产并承认错误,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三)从轻处罚情形“ 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法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给予减轻处罚20%,最终裁量金额11200.00元。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11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