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2〕9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22-04-29 10:16:0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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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汤阴县宜沟镇胡勇街红军废品收购站

注册号:410523600143248(1-1)

地址:汤阴县宜沟镇胡勇街南

负责人:来红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省委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农用车辆拆解切割过程中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经我局现场调查,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汤环攻坚督[2022]18号文件复印件;5、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 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表一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3中违法条款计算,确定对你单位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农用车辆切割过程中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按照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汤环责改字[2022]3-2号)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名称: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银行账号:352201040000570 ;代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汤阴县环境保护局809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汤阴县环境保护局82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