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12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3-11-10 17:17:29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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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汤阴县智维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23MA40PRJ3XC                                   

地址:汤阴县星阁路与复兴大道交叉口向西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执法人员在配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内1、2号印刷机正常生产,风机正常开启,配套的光氧催化设施未正常开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生产设备运行台账记录;光氧催化设施未使用的录像、照片及现场车间生产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6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1/ 5 )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