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3号
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67246T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产业集聚区平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其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DA001污水排放口西侧还有一个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经现场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15mg/L,氨氮1.47mg/L,查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后,发现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擅自增加一个废水排放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 年 12 月 27 日印发了新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应适用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原《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5],处罚金额(X):78500,代入公式:78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2 + 1 + 1 +5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8500.0;参照新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数量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 2,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5,3, 2],处罚金额(X):65900,代入公式:65900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 5)² + ( 3²+ 1² + 3 ²+ 2² ) / ( 5² x 4 )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5900.0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废水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伍仟玖佰元整(659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