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2〕10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汤阴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2-11-04 17:03:2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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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铭奥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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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汤阴县新型材料产业园区北部片区(汤阴县古贤镇古贤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召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按照要求生产车间门窗未完全封闭,精细化管理不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化工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10月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材料,鉴于你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立即做出了整改,将对环境的影响降低最小。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依法对罚款额度给予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0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0减免20%,金额:11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要求生产车间门窗未完全封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