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领域处罚裁量权,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我局制定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 |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2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
3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2 |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三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3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3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 |
4 | 超标排放噪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噪声超标分贝≤1,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
5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 |
6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环境的。 |
7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不正常使用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
8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1月通过)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公开内容弄虚作假除外)。 |
9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造成扬尘污染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通过,2021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占地面积在20平米以下,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2.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造成少量扬尘污染,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
10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 1.《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通过,2021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占地面积在20平米以下,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
11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完成填报的。 |
12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按规定提交的(弄虚作假情形除外) |
13 | 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未如实记录情形除外) |
14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但是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 |
15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备注 | 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 本清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清单中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
附件3 |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超标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 |
2 | 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 | 受他人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受他人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
4 |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5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6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附件4 |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减轻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2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一条。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3 | 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4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5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附件5 |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第六条 |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污的 |
2 |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第六条 | 排污者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
3 |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第六条 |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