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古未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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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众品大道与兴隆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金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日下午16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两台水墨印刷机一台停机,一台正在生产使用,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经调查因你公司水墨印刷机故障,维修完毕后应先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再开启水墨印刷机,你企业在维修后先开启了水墨印刷机,忘了开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照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序号16 大气污染防治类,裁量因素:判定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首要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期限改正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 28550 = 20000.0 + (200000.0 - 20000.0 ) x [ (1 / 5)² + ( 1² +2²+1²+1²+1²+1²+1²+1² ) / ( 5² x 8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85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