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安阳豫越能源有限公司中华路加油加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6542K41
地址:安阳市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2024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文件相关工作要求,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2日委托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加气站开展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油气泄漏浓度和非甲烷总烃现场检测,2024年7月27日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ZHY20242127)。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报告,依据报告显示:你加油加气站4号加油机液阻检测不达标、3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在油气泄漏浓度检测中储油区设备人工量油口6个点位及5号加油机二次油气回收管道阀门法兰共7个点位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安阳豫越能源有限公司中华路加油加气站出具的检测报告(ZHY20242127);安阳豫越能源有限公司中华路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文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内容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安阳豫越能源有限公司中华路加油加气站2023年营业额证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内容摘录);《河南省2024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文件。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27号),责令你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024年9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设备进行维修并再次开展检测,检测结果达标,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9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9月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主要诉求为申请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理由: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告字[2024]30号】文中第二点3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根据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加油站少于10把枪,最少基数为6把油枪,现场对你单位抽查8把枪,报告却只显示6把,对检测公司的不严谨提出质疑;3号加油枪最后检测,检测公司现场人员告知你们测8把,7把达标算合格,(现场都有视频记录仪为证),对检测公司的不专业性提出质疑。在第三方检测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现都已达标,现场留有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开销成本大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严重不足,无力支付高额罚款。
针对陈述申辩材料,汤阴分局执法人员通知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做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证明当日仅对你加油站的6把加油枪进行了气液比检测,我局电话向你单位反馈以上情况,要求你单位提供详细证明材料证明你所反映8把加油枪均检测视频属实,你单位未提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9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3个,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出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由于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设备选项不取。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1、1],处罚金额(X):60320,代入公式:60320=20000.0+(200000.0-20000.0)×[(3/5)²+(2²+2²+1²+1²+1²)/5²×5]×50%,最终裁量金额:60320.0。
经法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零叁佰贰拾元整(6032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