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2〕16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汤阴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2-11-15 15:33:1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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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盛聚兴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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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宜沟镇赵窑村西头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丹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2年4月投入生产的年产约1000吨生坯冷冻食品项目依据国家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2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备案,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2, 1],处罚金额(X):26250,代入公式:26250 = 0.0 + ( 50000.0 - 0.0 ) x [ 3.0 / 5 + ( ( 1 + 5 + 2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6250.0。鉴于你单位能及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从轻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从轻处罚款 伍仟元(50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