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523环罚决字〔2025〕18号
河南北方铁路公路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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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汤阴县宜沟镇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0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6日环保部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2025年3月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安环委办[2025]4号)文件,从2025年3月5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其中管控文件中重点减排措施(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载明:“各企业不得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增加生产负荷和污染物排放量,现已停产企业、工序管控期间不得恢复生产。”。2025年3月6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电加热轧钢生产线正在运行中,有三处废气集中排放区,轧钢线周边放置生产不合格废料24根,已压制6根成卷,总产能约15吨。经询问你公司环保员宋士杰表示,电加热轧钢生产线2025年3月5日前一直长期处于停运状态,从2025年3月6日零时开机试运行,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相比前一日,生产产能负荷增加,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停产工序在管控期间恢复生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问题交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部平台交办问题属实。另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橙色预警期间热轧企业全厂停产,停止公路运输。”,该企业电加热轧钢工序属于热轧行业,该工序在橙色管控期间应该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控制要求(节录)复印件;安环委办[2025]4号文件、环评批复、验收手续复印件;该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生产场景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管控要求执行停止排放污染物措施。
2025年04月0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电加热轧钢生产线已经处于停产状态。2025年05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年05月1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5年05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523环听通字〔2025〕2号),定于2025年06月05日15时30分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创业大厦八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因听证会时间与其它工作发生冲突,延期到2025年06月19日15时30分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创业大厦七楼第一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2025年05月28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豫0523环延听通字〔2025〕1号)。
你单位主要诉求:申请不予处罚。(一)拟作出罚款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1、电加热轧钢生产线电加热炉开启时间在2025年3月5日12时之前,并非2025年3月6日零时才开机运行。2、《“一厂一策”实施方案》4.2条“机加工涉气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本案被查处的电加热轧钢生产线属于“机加工涉气工序”。3、原来使用的是燃气燃料,现被查处的电加热轧钢生产线是技改后的新型设备,污染物排放量被较大幅度减少,短时间的启动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二)适用法律不当。《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适用的上述条款仅仅针对的是“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却没有考虑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结果事实所应匹配的法律法规条款的适用因素。(三)情节认定不当。对申辩人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事实、及时改正的情节事实、其他不予处罚的情节事实没有认定。
听证会认为:申请人的申辩质证理由不成立。1、2025年3月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安环委办-4-[2025]4号)文件,从2025年3月5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管控文件中三、重点减排措施(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载明:“各企业不得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增加生产负荷和污染物排放量,现已停产企业、工序管控期间不得恢复生产。”。2025年3月6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加热轧钢生产线正在运行中,该公司环保员宋士杰表示,电加热轧钢生产线2025年3月5日前一直长期处于停运状态,从2025年3月6日零时开机试运行,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相比前一日,生产产能负荷增加,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停产工序在管控期间恢复生产。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有宋士杰签字和现场生产照片为证。2、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电加热炉开启时间在2025年3月5日12时之前,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橙色预警期间热轧企业全厂停产,停止公路运输。”,该企业电加热轧钢工序属于热轧行业,该工序应该停产。3、适用法律和认定情节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状态,内容:超限制范围50%以上或未停止,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万标立方米以上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4,3,1,2,1,1,1],处罚金额(X):98750,代入公式:98750=50000+(200000-50000)x[(3/5)²+(5²+4²+3²+1²+2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98750元。
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玖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