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4〕21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11-04 15:57:2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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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博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74970655T

地址:安阳市汤阴县古贤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1月份,在安阳市汤阴县古贤镇古贤村安阳博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院内开工建设的年产500吨醇醚糖苷表面活性剂技改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年产5万吨醇醚糖苷表面活性剂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二手设备买卖合同,设备付款票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年产500吨醇醚糖苷表面活性剂技改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在获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投入生产。

2024年7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年产500吨醇醚糖苷表面活性剂技改项目已经停止建设。

2024年7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年产500吨醇醚糖苷表面活性剂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