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4〕3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03-25 16:30:5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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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65291494G                 

地址:汤阴县白营镇尧石得村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7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月24日下发《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及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依照以上文件下发《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的要求,我县于2024年1月25日12时起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管控。你单位《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规定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为:两条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4年1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配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辆混凝土搅拌车(车牌:粤C96769)正在搅拌楼下装货,一条混凝土生产线(2号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正常运行。你公司违反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月27日车间生产视频、发货单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已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3号),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按管控要求停产。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6号),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3/ 5 )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400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壹万肆仟元整(14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