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2〕13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汤阴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2-11-04 17:10:2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分享:

汤阴县泰昌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69AB9XH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白营镇西石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庆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发酵车间内东侧门口连接三根消防管道,将发酵车间生产废水直接流入厂区东侧低洼处,形成南北长50米,东西宽约10米,深约半米的渗坑,水体颜色成褐色。经现场提取水样,监测结果显示COD:604mg/L,氨氮:57.4mg/L(汤环监督字[2022]9号)。你公司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存放水污染物的照片、录像;排放的管道或者使用运输工具排放的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10月24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2年10月26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企业主要诉求是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原因一、2022年7月25日前后,我县发生强降雨天气,公司发酵车间罐入大量雨水,水深药50厘米,为降低损失,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公司不得已将水抽至东侧空地上。二、贵局调查以后,公司及时将厂区东侧的雨水收集至污水处理站处理。三、公司主要从事食用菌生产,发酵车间主要是进行原料发酵腐熟,原料为小麦秸秆等天然成份,发酵车间雨水能够改善土壤结构,不会对土壤环境造成危害。四、这个行业国内没有成熟的污染治理经验,公司也是一直在寻求更好的处理方法,近期厂房维修花费近300万。公司确实主观上无违法之故意,当时确实不具备处理条件,希望环保部门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pH值10-11或pH值4-5),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1, 1, 1, 1],处罚金额(X):700000,代入公式:700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5.0 / 5 + ( ( 3 + 3 + 1 + 1 + 1 + 1 ) / ( 5 x 6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90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最终裁量金额:1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于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