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安阳市航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600047246
地址:汤阴县韩庄乡文王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4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问题通报:安阳市航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正在喷漆房内进行钢构件喷漆作业,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光氧催化设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由企业人员打开设备控制箱板并开启设施电源开关,治理设施方才启动。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违法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检查时你单位工作人员贾金楼在现场陪同检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安阳市航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4日刷漆房生产照片、企业工作人员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设备照片、生产台账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刷漆房及污染防治设施电路连接照片、安阳市航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问题认定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被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安阳市航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2023年营业收入表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48号),责令你单位加强管理,确保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024年12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光氧催化设施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6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20000.0+(200000.0-20000.0)×[(1/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缴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