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523环罚决字〔2025〕17号
企业名称: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51625744B
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伏道)
法定代表人:潘志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手版印花正在生产,自动椭圆机未生产,配套的印花VOCs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现场开启时由于线路故障未能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车间手版印花正常生产照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电源开关无法开启照片视频、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照片、企业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手续(内容摘录);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2025年5月8日生产记录、员工花名册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25年5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配套的印花VOCs废气治理设施已维修并正常运行,该违法问题已完成整改。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6月2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523环听通字〔2025〕3号),并于2025年6月12日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县分局七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听证诉求为免于处罚,主要理由:1、违法行为为客观突发,主观无故意;2、违法行为时间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听证会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VOC治理设施未运行是事实,该设施是你单位唯一的、主要的污染防治设施。2、你单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停运时间极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原因一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要求你单位提供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当时你单位未能提供。原因二听证会上你单位提供的“设备设施台账本”仅有两页纸,系在听证过程中补充提供,且记录时间不连续,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3、你单位系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VOC治理设施未运行的违法事实后才整改,并非主动整改。基于以上原因,听证会要求你单位补充以下证据:第一,2025年1月到6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第二,提供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巡检记录、范围及应急管理方案;第三,提供你单位4月下旬和5月份的用电量。
你单位未按要求补充以上相关材料,无法证明你单位听证诉求的合法性,听证会对于你单位申辩质证理由不予认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黏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200000-20000)x[(4/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8255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8255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缴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