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4〕1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01-29 16:11:2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分享:

单位名称:汤阴县东鑫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583882137

地址:汤阴县古贤镇新型材料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亚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4日15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投料反应釜正在投料,后续缩合、造粒、包装均正常运行,未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的通知》、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的通知》及《汤阴县东鑫化工有限公司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规定的2023年12月24日12时启动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全厂停产到位,涉嫌违反管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生产记录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3】20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2024年1月12日提出减免罚款申诉,主要诉求为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理由是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19时收到重污染天气红色管控预通知,然后停止投料,准备停产。但是,你公司是化工企业,出于安全原因,反应釜不能立即停止。你公司环评工艺从开始投料到成品包装结束需要20多个小时。因此检查时造粒、包装均正常运行,缩合已经停止。由于苯酚低于40°C时凝固为固体,生产时在储罐中升温化为液体需要时间长,所以提前由泵打到反应釜中,便于下次生产,但是没有进行下一步滴加,检查组发现后立即停止进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1,1,1,1,1,1],处罚金额(X):,20800,代入公式:2010000.0+(30000.0-10000.0)x[(5/5)2+(52+12+32+12+12+12+12+12+12)/(52x9)]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800.0元。鉴于你单位能够立即停产并承认错误,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采纳你单位部分申辩意见,给予减轻处罚20%,最终裁量金额16640.00元。

现决定对你公司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 壹万陆仟陆佰肆拾元整(1664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