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14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3-12-28 15:39:4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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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汤阴县畅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0HWJ80Y

地   址:汤阴县宜沟镇李朱二路与中原路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筱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11月13日-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水泥稳定土生产线正在生产,出料口正在出料,未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及《汤阴县畅通建材有限公司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规定的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停产到位,违反管控措施。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生产记录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3]1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2023年11月24日提出申辩意见,主要诉求为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理由是你单位是汤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二级机构,是单位自用站,主要服务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道路建设用料,不对外经营。目前你单位全力承担S302省道改建工程建设筑路用料生产任务,因S302省道改建工程第五标段与G107交叉口施工,G107李朱路口已断行,过往车辆均需绕行,交通压力巨大,市县领导及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也十分关注。因天气逐渐变冷,根据道路施工实际情况,如温度过低将无法施工。如果不能在年前抢赶时间尽早通车,G107将延迟六个月通车。为确保G107尽早通车,S302省道改建工程与G107交叉口正紧抓时间赶工,11月13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为该路段生产水泥稳定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超过限期改正,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 10000.0 + (30000.0 - 10000.0 ) x [(3/ 5)² + ( 1²+1²+1²+1²+1²++1²+1²+1² ) / ( 5² x 8)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4000元。鉴于你单位能够立即停产并承认错误,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三)从轻处罚情形“ 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给予减轻处罚20%,最终裁量金额11200.00元。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11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