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2〕10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22-04-29 10:19:3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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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阳市永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6QH6B6N

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苗传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增设备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副本、环评报告、验收报告等复印件;4、资产评估报告;5、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 6日送达了《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表(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类序号1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条款计算,确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叁拾贰元整(¥11,832.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新增设备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汤环责改字[2022]4-1号)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叁拾贰元整的(¥11,832.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名称: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银行账号:352201040000570 ;代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汤阴县环境保护局809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汤阴县环境保护局82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