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523环罚决字〔2023〕6号
河南为农化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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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阳光大道0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水喷淋设施未开启,未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裁量因素:已落实收集处理、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 定使用,裁量等级 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 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 7 , 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0 + (200000.0 -20000.0 ) x [(1 / 5)² + ( 1²+1²+1²+1²+1²+1²+1² ) / ( 5² x 7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272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水喷淋设施未开启,未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 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 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