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昌海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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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汤阴县古贤镇迎宾路与福寿路交叉口西北方位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北车间内东部新建设橡胶助剂ETU(乙撑硫脲)项目,现场检查时未生产。该项目于6月初开始建设,6月底建成,建设有反应釜1台、碳钢计量罐2个、锤式粉碎机1台。项目总投资114200元。于2024年7月18日、7月23日、8月3日进行了生产。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设备购买合同及收据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污防设施运行记录复印件、新增设备现场拍摄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14-2-号),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待补办环评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2025年2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5年4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71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14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2,2,1,1],处罚金额(X):4066元,代入公式:4066=1142+(5710-1142)x[(5/5)²+(5²+2²+2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406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仟零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