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6856954650
地址:汤阴县城北绕城公路东段大黄村
法定代表人:邢长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污水处理厂、重点涉水工业企业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的通知》,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2024年8月1日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抽样监测,2024年8月14日,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出具水样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2024093-14号),2024年8月21日我局收到该检测报告。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允许外排废水中二氧化氯标准为0.5mg/L,报告显示8月1日你单位外排生产废水二氧化氯实际浓度为5.64mg/L,超标10.28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水样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2024093-14号);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现状评估报告(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内容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被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在线排放量;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营业额证明;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花名册;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污水处理厂、重点涉水工业企业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的通知》等文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废水行为。根据责改要求,我局于10月18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024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依据洛阳市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LYHB2410057D),你单位外排废水已达标。
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9月14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523环听通字〔2024〕2号)。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7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听证会,认为你单位申辩质证理由不成立。鉴于你单位无主观过错,且复查时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建议对申请人处罚金额从轻20%,对申请人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款49328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6号,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3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3、1、1、2、3、1、1、1],处罚金额(X):616600,代入公式:616600=100000.0+(1000000.0-100000.0)×[(5/5)²+(3²+1²+3²+1²+1²+2²+3²+1²+1²+1²)/5²×10]×50%,从轻额度20%,最终裁量金额:493280.0。
2024年11月2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在七楼会议室召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罚款肆拾玖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49328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