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2〕17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汤阴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2-11-15 15:35:4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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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众兴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41YXQ9N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古贤镇河岸村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太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车间内地面积尘较厚,物料传输带未进行二次封闭,精细化管理不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9月24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主要诉求为给予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主要理由:一、公司正在施工扩建厂棚改善厂区内的环境,导致车间存在积尘现象,无主观过错。二、破损的传输带已全部进行了二次密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生产车间内地面积尘较厚,物料传输带未进行二次封闭,精细化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从轻处罚款贰万捌仟元(2800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