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百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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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市汤阴县新型材料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河南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检测发现你单位车牌号为3-GE500421和3-GE500422的两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果平均值(mˉ¹)/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检测超标。排放限值0.8,3-GE500421检测结果1.54,3-GE500422检测结果1.74。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待维修并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25年8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两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维修后,检测达标。
2025年9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