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5〕5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5-03-03 15:51:0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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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市汤阴县菜园镇南岗

法定代表人:王豪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2月9日下发《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办[2024]65号),要求全市12月10日12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规定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024年12月11日14时,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经现场调阅生产车间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印刷工序印刷机12月10日18时02分至20时17分进行生产,并有产品产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车间监控照片、《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你公司制定的橙色管控措施。2025年1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5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1月27日提出申辩:因单位负责人认定管控开始时间有误,误认为夜间12时开始管控。所以在2024年12月10日18时开始进行了生产,当日20时发现问题后,及时主动停止了生产。生产时间较短,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常运行污防设施,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建议撤销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状态,内容:超限制范围50%以上或未停止,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000标立方米以上1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2,1,1,1,1,1],处罚金额(X):93125元。代入公式:50000+(200000-50000)x[(3/5)²+(5²+3²+2²+1²+1²+1-4-²+1²+1²)/(5²x8)]x50%=93125,最终裁量金额:93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处罚款捌万捌仟肆佰陆拾玖元整(88469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