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铭奥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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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古贤镇振兴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召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0年04月27日取得的证号为91410523MA3XG40HXB001P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0年8月26日被依法注销后,于2020年08月27日至2023年05月29日,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向空气中排放污染物,涉嫌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被注销网站截图;产生污染物的设施照片;生产(排污)记录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10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相关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3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污染物类别:化工废气,裁量等级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 级 (Bi) :[4,1,1,5,1,1,1],处 罚 金 额 (X) : 321143, 代 入公式 :321143 =20000.0+(1000000-200000.0 )x[(3/5 )²+(4²+1²+1²+5 ²+1²+1²+1²)/(52x7)]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56914.鉴于你公司在知道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注销后,能够主动停产并积极申报排污许可证,能够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从轻处罚情形第二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减轻处罚20%,最终裁量金额256914.0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罚款 贰拾伍万陆仟玖佰壹拾肆元整(256914.00元)。
二、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恢复生产。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