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6444G
地址:汤阴县韩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宜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督导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电子运行台账,经我局调查,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等复印件;4、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2月 7日送达了《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条款,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电子运行台账案。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电子运行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汤环责改字【2021】1-31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名称: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银行账号:352201040000570 ;代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汤阴县环境保护局809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汤阴县环境保护局82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