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4〕24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11-04 16:07:2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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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市汤阴县古贤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至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2023年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排放的锅炉废气、废水污染物、厂界空气环境质量,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2年11月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河南宜信【YXWT-10159-2022】号),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2023年自行监测方案,年产5万吨醇醚糖苷表面活性剂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23号),责令你单位依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024年8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于2024年8月5日委托凯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MTE-24BH041-1)。

2024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2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1,3,1,1,1],处罚金额(X):76571,代入公式:76571=20000+(200000-20000)x[(3/5)²+(5²+3²+1²+3²+1²+1²+1²)/(5²x7)]x50%最终裁量金额:76571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陆仟伍佰柒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