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4〕29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11-15 14:57:1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分享:

单位名称:汤阴县程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9FNJ83XY

地址:汤阴县白营镇白营村鹤台线路南067号

法定代表人:姬太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场抽取2023年12月﹣2024年7月的2134份原始报告单发现报告单存在问题:1、该机动车检测站OBD检测仪系统里的CALID、CVN数据与检测签发后的报告单内的CALID、CVN数据不一致。该检测站OBD电脑系统里的CALID、CVN数据与检测后签发的报告单内的CALID、CVN数据不一致。2、该检测站多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检测后所签发的报告单内的CALID、CVN数据一致,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下,共有18组相同的CALID、CVN码,涉及虚假报告单车辆18辆,以同一组CALID、CVN码为一份虚假报告计,共涉及9份虚假报告。

(二)依据GB3847-2018及GB18285-2018标准要求,在对OBD进行检查时,OBD系统故障指示器已报警,不应在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实际中,该机构对故障指示器已报警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单。检查发现该机构出具的部分报告单显示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有OBD检查结果(合格。现场检查2023年1月﹣2024年7月中部分(771份)原始报告单发现报告单存在此问题报告单33份)。

8月20日,我局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接到以上问题的反馈,8月2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以上情况属实。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法制领导小组结合律师意见最终认定:问题二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问题一中豫ET78**及豫ET79**无证据证明为虚假报告,但该报告符合问题二情况,我局已于2024年11月4日将该违法线索向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最终认定你单位共出具虚假报告8份,报告涉及车辆分别为豫EP5***、豫E69***、豫ELU***、豫EMY***、豫EHD***、豫ES6***、豫ENU***、豫EU7***,涉及虚假报告违法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2024年7月17日。你单位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方法,OBD检测仪合格。经我局现场检查及查询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原始检测信息发现,以上车辆监测报告均存在:在检测平台中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虚假、检验过程数据虚假等虚假检验情况。

以豫EU7***的机动车检测情况为例,该车辆在2023年1月28日检测时不合格,在2023年1月29日再次检测时,结果变更为合格并对该车出具合格报告(报告编号410500612301291409310017),在该报告中,该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信息及就绪状态未完成项目信息与原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410500612301281628470022)信息不一致,但与同日下一辆合格车辆的检测报告:豫ESC***完全一致(报告编号410500612301291420280018),同时进一步查询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原始检测信息发现豫EU7***中OBD读取车辆识别代码与同时该车手动输入的车辆识别代码不一致。该车OBD读取车辆识别代码与当日未上线检测的豫ESC***的车辆识别代码完全一致。并且系统平台豫EU7***检验过程数据中检验数据为虚假数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汤阴县程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查询的8份检测报告系统信息;汤阴县程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豫EP5***、豫E69***、豫ELU***、豫EMY***、豫EHD***、豫ES6***、豫ENU***、豫EU7***共计8辆车出具的虚假合格监测报告;GB3847-2018及GB18285-2018标准(摘录);检测车辆收费目录及清单;环保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问题认定信息;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员工花名册;对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4年10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采用查询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检测报告信息的非现场监管方式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通过查询下达责改后你单位检测车辆信息及出具的检测报告,未发现再次出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9月26日,汤阴分局集体研究,对违法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1,1],处罚金额(X):170000,代入公式:170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2²+5²+1²+1²)/(5²x4)]x50%最终裁量金额:1700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8辆检测车辆违法所得共计:肆佰元整(400)、罚款:壹拾柒万元整(17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