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5〕6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5-04-10 08:39:0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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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23环罚决字〔2025〕6号

安阳市百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3X7PA53T

地址:安阳市汤阴县新型材料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1万吨汽车用品及新型材料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经汤阴县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汤环管字[2016]48号。根据2025年2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转办问题清单,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于2024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新增1台30kw分散机、14台3t不锈钢搅拌罐,有使用痕迹。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你单位年产1万吨汽车用品及新型材料项目新增设备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拍摄的新增设备照片、设备运行台账、生产记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拆除相关设备。

2025年2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分散机已拆除到位,搅拌罐已拆除连接管道,不再使用。

2025年3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817,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563,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4891,代入公式:4891=1563.5+(7817.5-1563.5)x[(5/5)²+(1²+1²+2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4891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年产1万吨汽车用品及新型材料项目报告表未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仟捌佰玖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4-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