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5〕8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5-04-07 16:15:5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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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23环罚决字〔2025〕8号

河南浩氏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6807620676

地址:汤阴县五陵镇闫庄村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浩凤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生产设备与2016年10月办理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不符,原主要经营设备有反应釜2台2000L(大)、反应釜1台100L(小)、冷凝器2台10m2、接收罐2台300L、缓冲罐1台300L、真空泵1台280L/min、空压机1台、高位罐1台4000L、喷粉塔1台170m3、冷风机1台30P、引风机1台7.5KW、齿轮泵1台T/h、旋风除尘器2台300L、布袋除尘器1台、封口机1台、打包机1台、磅秤2台500kg、料车10台300L。发现第一车间新增碳酸钠备料槽1个150L、硬脂酸备料槽3个(500L/600L/850L)、乳酸备料罐1个原(2000L反-2-应釜改造)、3000L反应釜1个、2000L反应釜2个。第二车间新增碳酸钠备料槽1个150L、硬脂酸备料槽1个800L、硬脂酸备料罐2个(1000L/2500L)、2000L反应釜2个、5000L半成品罐1个、0.4t/h切片机1台、0.37kw反应生成水蒸1套、4kw真空投料系统1套、75KW电加热油炉1个。第三车间新增150L碳酸钠备料槽1个、1350L硬脂酸备料槽2个、乳酸备料罐2个(2000L/1200L)、2000L反应釜1个、半成品罐2个(1200L/2000L)、0.3t/h切片机1台、4kw真空投料系统一套、100L冷凝罐1个、75kw电加热炉1个。原料储罐区新增40m3硬脂酸储罐1个、40m3乳酸储罐1个。2025年2月该单位已重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未向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6年10月办理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2025年2月重新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图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设备转让合同、购置设备发票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5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177,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35,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2613,代入公式:2613=835.5+(4177.5-835.5)x[(5/5)²+(1²+1²+2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2613。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仟陆佰壹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2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