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2〕9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汤阴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2-10-24 16:12:5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分享:

豫0523环罚决字〔2022〕9号

诺利如一(安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843998432

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精忠路与兴隆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日处理 60T/D 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配套的调节 PH 值酸罐内未见有酸液流出,对该单位的排污口提取水样一份,经我局检测站监测分析,该单位所排放的废水 PH 值为 12.13,COD 为 138mg/L,氨氮为2.56mg/L,PH 值超过国家规定执行的排放标准 6-9。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9 月16 日,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轻处罚,主要理由:

1、生产开始时回程泵出现异常停机现象,导致清洗水无法回流,员工没有及时检测,造成异常排放;

2、8月17日9:00检查污水PH数据为8,  10:00检查污水PH数据为9,开始加入调配液,10:50左右发现用完,岗位员工领取调配液,11:00贵局到公司司进行取样检查,11:30分加入调配液,11:40 PH正常,以上数据显示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时间较短,排入管网水量较少,对环境影响较轻;  

3、公司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重新规范了岗位操作规程;

4、公司污水处理设备为人工检测,易造成人为失控,影响污水排放质量的有效控制。为此公司决定在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上改造升级,购置一体化自动控制污水处理设备,杜绝污水排放超标现象的再次发生,现施工合同签订中,近期施工安装;(购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合同见附件)

5、公司现阶段正在破产重组,几乎处于停产状态,但是由于出现客户的紧急订单,为创造效益,临时决定了定量生产,以便尽量解决员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另根据贵局处罚最终裁量金额和公司后期整改(增加一套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费用,结合我司目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严重亏损状态,难以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会进一步加重员工欠薪情况。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但是企业陈述的理由也是实际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pH值11-12.5或pH值2-4),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2, 1, 1],处罚金额(X):595000,代入公式:595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4.0 / 5 + ( ( 3 + 1 + 1 + 2 + 1 + 1 ) / ( 5 x 6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9000.000,对环境影响较轻,金额:119000.000,最终裁量金额:47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水污染物PH值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拾柒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