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1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汤阴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3-02-13 14:52:2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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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恒诺平原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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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工纵四街北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建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7月18日(开工日期),在安阳市汤阴县白营镇开工建设的年产30吨吲哚美辛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安阳恒诺平原药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30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60644,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2128,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2, 1],处罚金额(X):30322,代入公式:30322 = 12128.8100 + ( 60644.0500 - 12128.8100 ) x [ 2.0 / 5 + ( 3 + 1 + 2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32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于2022年7月18日(开工日期),在安阳市汤阴县白营镇开工建设的年产30吨吲哚美辛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零叁佰贰拾贰元整(3032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