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百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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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市汤阴县新型材料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2日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依据文件要求,汤阴县于2024年10月22日18时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特别管控。安阳市百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规定其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为:限产百分之五十,生产线15条,停产8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2024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16组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2024年10月25日8时-10时,灌装工序全自动气雾剂生产装置9条生产线仍然正常生产和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阳市百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用工、生产记录;生产场景监控画面截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企业划分标准;其他证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制排放污染物措施。
2024年11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1月3日提出申辩:2024年10月25日,因为2条生产线设备出现故障维修,正在调试维修,现场维修设备时员工停线不及时,造成错开、多开2条生产线。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责令员工停产。因多开的2条生产线处于调试状态,产量小且及时主动停产,对环境危害小,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所以请求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状态,内容:超限制范围10%以上20%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万标立方米以上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4,3,3,2,1,3,1],处罚金额(X):96875,代入公式:96875=50000+(200000-50000)×[(3/5)²+(2²+4²+3²+3²+2²+1²+3²+1²)/(5²×8)]×50%,裁量金额:96875元。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裁定罚款金额从轻5%,确定最终裁量金额:96875×(1-5%)=92031元(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罚款玖万贰仟零叁拾壹元整,即92031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