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67246T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兴隆路与中兴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崔其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我市于2024年11月8日18时启动橙色预警管控,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你公司橙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的生产负荷调整,停产20%,停2台发酵罐;并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夜查时,发现你公司60立方发酵罐10个,其中1个长期停运(编号:305),其余9个均处于生产状态并持续排放污染物(编号:301/302/303/304/306/307/308/309/310),现场调取了你公司11月8日以来的发酵培养值班记录为证;在生产期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你公司未按照《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限产到位,违反橙色管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的控制要求(节录);2024年11月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11月8日以来的发酵培养值班生产记录;用电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2024年11月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和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执行到位。
2024年11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2024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5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状态,内容:超限制范围50%以上或未停止,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万标立方米以上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3,3,2,1,1,1],处罚金额(X):99125,代入公式:99125=50000+(200000-50000)x[(3/5)²+(5²+3²+3²+3²+2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99125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玖万玖仟壹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