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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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产业集聚区平原路北段(生产地址:安阳市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兴隆路与中兴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崔其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8日1点,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汤阴县环境监测站、县水专家组排查兴隆路管网时发现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现场提取水样一份。随即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现场排查,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污水站连接一根消防水带,直接通往废水外排放口,避开污水在线监控系统,直接将污水站废水排到污水管网里。后经我局环境监测站分析化验,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356mg/L,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220mg/L,超标0.62倍。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用临时连接的消防水带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汤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单、现状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污水站临时连接的消防水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025年6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成,已经将临时水带拆除,并安装了视频监控。2025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pH值9-10或pH值5-6),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3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3,3,2,1,3,1],处罚金额(X):653500,代入公式:653500=100000+(1000000-100000)x[(5/5)²+(3²+2²+3²+3²+2²+1²+3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653500元。
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伍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