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0〕26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县环保局  时间:2020-04-20 11:40:4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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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842032698

法定代表人:王民

地址:汤阴县宜沟镇中华路与刘大线交叉口

一、违法行为

2020年1月6日,安阳市环保公安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共有3条壁纸胶浆生产线,其中2条正在生产,1条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4、法定代表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

我局于 2020年3月2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2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2020年4月16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