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9〕51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9-05-20 09:21:04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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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志远

地址:汤阴县宜沟镇制造业园区腾飞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角

一、违法行为

2019年3月25日上午,安阳市交叉互查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无危废暂存间和危废转移处置合同。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情节与后果,(1)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 2019年4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9〕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