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9〕64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9-07-08 16:14:43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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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恒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776353772

法定代表人:赵红峰

地址:汤阴县瓦岗乡龙虎村北

一、违法行为

2019年6月10日,市环保公安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新增液体搅拌罐1个、储存罐2个、液体包装机1台及粉状包装机2台,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4、法定代表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评估报告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2019年6月2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9〕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新建项目总投资额壹万玖仟肆佰玖拾伍元整(¥19,495.00元)的百分之三即人民币伍佰捌拾肆元捌角伍分(¥584.85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