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汤环罚决字〔2018〕92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8-10-17 08:47:43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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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晓旭

地址:汤阴县古贤乡新型材料园区

一、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1日,我局接到市环保公安督察组转办件后,于2018年9月13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新增分散机一台、搅拌罐一台,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6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批复前,该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2、处以新增设备总投资额壹万元整(¥10,000.00)的百分之三,即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