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汤环罚决字〔2018〕52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8-07-06 10:05:07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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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建工商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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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崔志飞

地址:汤阴县五陵镇屯庄村

一、违法行为

2018年5月24日,我局接到市环保公安督导组对你公司的通报,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设置除尘器排气筒高度。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情节和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