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49号
发布:苗亚洲  来源:汤阴县环保局  时间:2021-07-27 11:05:57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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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合林

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扁鹊路

一、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4日,国家环保部督导组在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过期,在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我局于 2021年7月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提出听证和申辩意见,并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举行了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表计算,确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440000元。

根据你公司申请的听证情况及提交的申辩材料,2021年7月19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保持原处罚意见,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人民币肆拾肆万元(¥44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