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昌达药用玻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727032206U
法定代表人:陈风珍
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行为
2018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无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以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2018〕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即: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该单位总投资额玖佰零伍万玖仟伍佰玖拾柒元整(¥9,059,597.000.00)的百分之一,即人民币玖万零伍佰玖拾伍元玖角柒分(¥90,595.97)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