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48号
发布:苗亚洲  来源:汤阴县环保局  时间:2021-07-27 11:02:39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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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06582188B

法定代表人:王合林

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扁鹊路

一、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4日,国家环保部督导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间危废产生量与危废入库台账不匹配,大量危废违规存储在半开放的仓房里,2020年7月15日之后合成药车间产生的活性炭危废去向不明。

经查,你公司双氯酸钠生产车间从2020年7月15日开始生产,产品116批次,每批次需用活性炭60公斤,共计6960公斤活性炭存放至半开放仓库(原煤棚),与其它原料混合存放,未将废活性炭存放至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堆存照片;5、双氯芬酸钠车间生产记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我局于 2021年7月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提出听证和申辩意见,并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举行了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固体废物防治类专项处罚裁量基准表计算,确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572500元。

根据你公司申请的听证情况及提交的申辩材料,2021年7月19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保持原处罚意见,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人民币伍拾柒万贰仟伍佰元(¥572,5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