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43号
发布:苗亚洲  来源:汤阴县环保局  时间:2021-07-27 10:33:44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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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庆杰

地址:汤阴县白营镇安阳世纪酉昊食品有限公司12#车间

一、违法行为

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作人员以老板不接电话,需老板同意才能进入为由拒绝检查,20分钟后才开门迎检,迟滞时间10分钟以上,已形成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我局于 2021年6月2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条款计算,确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56000元。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2021年7月19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人民币伍万陆仟元(¥56,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