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8〕119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8-12-29 10:42:26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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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俊玲

地址:汤阴县古贤镇河岸村

一、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15日,环保部门在你公司减水剂车间南侧发现黄色小颗粒状物体,黄色小颗粒状物料是该公司的产品复合型混凝土减水剂,经市环保局固管中心人员用PH试纸检测该物体7-9呈中性属于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与后果,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 2018年12月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9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