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垚桢工艺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6735LXM
法定代表人:张昆
地址:汤阴县伏道镇小屯村东200米
一、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8日,我局接到市环保公安督察组对你厂的通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正在生产,环评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现环评手续为备案登记表,实际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的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2019年4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9〕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肆万捌仟陆佰伍拾元整(¥48,650.00)的百分之三即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玖元伍角(¥1459.5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