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50号
发布:苗亚洲  来源:汤阴县环保局  时间:2021-07-27 11:10:20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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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06582188B

法定代表人:王合林

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扁鹊路

一、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4日,国家环保部督导组在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两台燃煤锅炉拆除后更换为一台天燃气锅炉和一台天燃气焚烧炉,更换后的天燃气焚烧炉未办理环评手续,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 2021年7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提出听证和申辩意见,并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举行了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中违法条款计算,确定罚款金额为22627元。

根据你公司申请的听证情况及提交的申辩材料,2021年7月19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保持原处罚意见,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贰拾柒元(¥22,627.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