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172510912U
法定代表人:李长顺
地址:汤阴县宜沟镇南关
一、违法行为
2018年4月23日,安阳市环保公安联合督导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中频电炉和浇注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与后果,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2018〕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