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鑫利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3580460706
法定代表人:孟昭峰
地址:汤阴县宜沟镇谷垛村东
一、违法行为
2018年3月27日10时20分,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碎石料未覆盖,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和后果,裁量阶次确定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于 2018年4月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